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连云港瑞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东海个人申请专利如何选择代理公司?

东海个人申请专利如何选择代理公司?

作者:连云港瑞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9 08:59:20

法律对商标续展注册的申请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期届满前12个月和期满后6个月内。这里,连云港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的实际保护期可能是无限长的,在适用注册原则的国家,一般都允许商标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续展而延的,在适用注册原则的国家,一般都允许商标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续展而延长其商标权的保护期,而且对续展的次数不加限制,这意味着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无限延长。下面,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解一个关于商标续展的案例:

2003年3月1日,甲公司申请取得“天一”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截止于2013年2月28日。直到2013年5月9日,任某的好朋友王某到甲公司订货,在办公室看到了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翻看后发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满。到公司的仓库看货样时,又发现在食品的包装上仍标有“注册商标”字样。

于是提醒任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经失效2个多月,应当及时去办理商标续展手续。任某这才恍然大悟,由于去年的公司改革颇费精力,他已经把注册商标的续展事宜忘得一干二净。甲公司的“天一”商标还没有超过《商标法》规定的6个月的注册商标续展的宽展期,也就是说,现在还可以抓紧时间去办理续展手续。

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甲食品公司的“天一”商标是在2003年3月1日核准注册的,其10年的有效期应从当天计算,并截止于2013年2月28日。《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甲公司本应在2012年8月1日起就可以申请续展,但因当时业务繁忙疏忽了此事,直到2012年2月28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也未提出续展申请。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甲公司还可在期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即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申请续展,若超过2013年8月31日仍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将被注销。

甲公司续展申请现在正处于6个月宽展期内,建议甲公司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法律对商标续展注册的申请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期届满前12个月和期满后6个月内。这里,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2010年度,中院共依法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25件,审结276件,受、结案数量约占陕西省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出几大特点:

1、涉案诉讼请求赔偿数额明显增高,以前案件请求赔偿数额一般在50万元以下,而去年受理的此类案件涉案标的数额最高达到2000万元。

2、涉外案件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上升。涉诉主体包括法国鳄鱼公司、美国彪马公司、英国派克笔公司、美国通用公司、美国强生公司、日本东芝、索尼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

3、案件类型均呈多样化趋势。

一是著作权纠纷中涉及到侵犯网络著作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表演权等。

二是专利纠纷案中,专利涉及范围更广,如涉及发明专利、方法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投资纠纷、专利报酬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涉外专利纠纷以及涉及职务发明专利等案件类型。

三是商标纠纷案件中涉及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网络侵犯商标权案、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等案件。

四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较往年增多,达到24件,而在2008年仅有8件。五是除上述案件类型外,还涉及到了商业秘密、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

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法定条件,即:

第一、经营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二、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能够提供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法定条件,即:

第一、经营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二、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能够提供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下面连云港商标注册公司从举证实务角度做一下要点阐述:

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多所购进商品的商标应当尽到基本的商标权瑕疵审查义务。这种审查义务在经营者商标侵权免责时表现为经营者通过举证自己的审查义务已经尽到从而证明对商品侵权并不知悉。商标注册公司阐述司法实践中考量经营者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的关键点如下:

1、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及品牌影响力。如果经营者经营规模较大,对此类经营者的管理应当更加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经营者的进货规范化往往要求更为苛刻。

2、经营涉案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时间。经营者如果经营涉案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时间较长,则其应当知悉涉案商品的一些常见商标。

3、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此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的真伪给予更高的真伪审查义务。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以上几点不需要均具备才会被认定为经营者已知悉所售商品存在侵权,但任何其中一项,如果经营者举证不当均有导致免责要求无法获得支持的风险。而就经营者的瑕疵审查义务举证要点而言,其实仍然是在围绕“合法取得”的证据而展开。

另外,实务中,商标权人为能够有效举证,有时会向经营者发出律师函或其他侵权告知函,警示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已经存在侵权。经营者如果置之不理,则如果情况属实,经营者的侵权赔偿责任无法免除。当然也有的商标权人为获得侵权赔偿而故意先不做侵权警示,而是在诉讼中直接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案件的焦点也将转为经营者能否“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义务方面。

在连云港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56条规定:“在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条规定是确定要求赔偿的金额的主要依据。

1.“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一些制假贩假者故意隐瞒证据,做虚假不实陈述,根本没有账册或者隐匿账册不提供,使假冒商品的利润无法査明。或者,即使查明了,假冒商品的价格极低,如果按照该价格考虑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很不公平。

2.“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由丁市场需求等原因,有时候也会出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但被侵权人的商品销售量并没有减少,甚至还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形。但是,侵权行为会对权利人合法商品潜在销售市场造成损害,是不争的事实。同时,被侵权人的损失还体现在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的非法获利上。因此,根据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和正牌商品利润来计算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就成为可以选择的另一种赔偿额计算方法。

3.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只要是合理的支出,都应当属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应当给予权利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都属于合理开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为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差旅费以及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律师费,不属于合理开支的范围。


 

版权所有:连云港瑞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